家族憲章是什麼:從法律效力看跨世代拘束力的界限
在承辦家族傳承案件時,我常被問到一個問題:「黃律師,我們花了大半年時間,請顧問、開家族會議,寫出一份很完整的家族憲章。但這份東西到底有沒有用?能不能綁住我的孫子、我孫子的孫子?五十代以後還算數嗎?」
這個問題問得很好,而且問到了核心。因為多數人以為家族憲章是一份「像遺囑一樣、白紙黑字寫下來就能世世代代執行」的法律文件。但實際上,家族憲章的效力結構遠比這個想像複雜。它既不是純粹的法律契約,也不是沒有法律意義的道德宣示,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混合體。要回答「能拘束後代多久」,得先把它拆開來看。
一、家族憲章的本質:一份沒有蓋章的治理文件,穿上了法律的盔甲
我一向認為,家訓是人類最早的治理文件,只是它沒有公證、沒有簽署。而現代意義的家族憲章(Family Constitution / Family Charter),本質上就是把家訓、家族的價值觀、決策規則與傳承意圖,系統性地文字化,並盡可能為它穿上法律的外衣。
一份成熟的家族憲章,通常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。第一層是價值與願景:家族的核心信念、對財富的態度、對後代的期許。這一層純粹是道德性的,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力。第二層是治理規則:家族委員會如何組成、重大決策如何表決、成員如何進入或退出家族企業、爭議如何解決。第三層則是具體的財產與股權安排。
關鍵在於,這三個層次的法律效力天差地遠。而多數人把整份文件當成一個整體看待,以為簽了名就都有效,這是第一個誤區。
二、家族憲章本身,在多數法域並非直接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
這是最需要被誠實說清楚的一點。家族憲章在絕大多數法域——包括台灣——並不是一種法定的、可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文件類型。它比較接近一份「意向性的框架協議」或「君子協定」。
換言之,如果一份家族憲章只是單純地寫著「後代子孫應以家族企業之永續為念,不得任意出售持股」,而沒有透過其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工具去承接,那麼當某一代成員違反時,其他成員能拿它到法院去請求什麼?通常很有限。
那麼它就沒用了嗎?不是。家族憲章真正發揮拘束力的方式,不是靠自己,而是靠它「掛接」到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載體上。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載體:
其一,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(SHA)。把家族憲章中關於股權的原則,轉譯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條款與股東間協議。例如優先購買權(ROFR)、共同出售權(Tag-Along)、拖帶權(Drag-Along)、表決權拘束、盈餘分配政策等。這些一旦寫入章程或以契約形式簽署,就具有公司法與契約法上的拘束力。台灣公司法自民國104年引進閉鎖性公司制度後,允許以章程對股份轉讓設限、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,正是承接家族憲章股權安排的重要工具。值得補充的是,107年公司法修正後,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依第157條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否決權特別股,並非閉鎖性公司所專有;但閉鎖性公司在股東人數上限與轉讓限制上仍具彈性,實務上仍是家族傳承常用的架構。
其二,信託。這是三種載體中,結構上最有力量的一種。它的關鍵不只是「把資產放進去」,而是讓股權自始由受託人持有、家族成員自始享有的是受益(表決、分紅),使所有權不隨任何一代成員的生死進出個人遺產;控制與經濟利益因此得以分置,並依設立時的條款,跨越單一世代成員的個人意志持續運作。台灣的法定繼承(民法第1138條以下)與特留分(民法第1223條)有時與家族的傳承意圖存在落差,信託正是填補這個缺口的工具之一——但要提醒的是,它填補的是「結構」,不是「豁免」:特留分所保障的價值份額,仍須另以妥適方式安置,並非設了信託就能一筆繞過。這一層怎麼設計得既有力又不逾越法律界限,往往是整份憲章能不能真正落地的分水嶺。
其三,家族辦公室與家族委員會的實體化。讓治理規則不只停留在紙面,而是有一個實際運作的機構去執行、去仲裁、去記錄。
所以我常說:家族憲章的價值,不在於它自己能不能上法院,而在於它是否被有紀律地翻譯成一整套可執行的法律結構。裸奔的憲章,是道德宣示;掛接了工具的憲章,才是治理。
三、跨世代拘束力的真正界限:法律不允許「永久」
回到那個最尖銳的問題——五十代以後還算數嗎?
我的判斷很明確:不算,而且法律本來就不允許它算。
這裡有一個被許多家族忽略的根本原理。現代法律體系,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,對「一個人的意志能拘束後代多久」都設有內在的界限,因為法律不願意讓「死去的手」(dead hand)永久支配活著的人。
在普通法傳統中,這個界限有一個著名的制度叫「反永久權規則」(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),簡言之,一項財產權益的歸屬不能無限期地懸而未決,必須在某個合理期間內確定。許多信託友善的法域(如若干離岸中心)近年立法延長甚至排除了這個限制,允許設立存續數百年的「王朝信託」(dynasty trust),但即便如此,它仍是有法律框架界定的存續期間,而非真正的「永恆」。具體年限與是否可排除,各法域規定不同,實務應以設立地現行法與當地律師意見為準。
在台灣,則沒有一個叫「反永久權規則」的單一制度,但相同的精神散見於幾處:特留分制度限制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的空間,確保法定繼承人保有一定份額;契約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永久剝奪一方的基本財產處分自由。換言之,你無法透過家族憲章或任何契約,真正做到「永久禁止子孫出售持股」——這種絕對、無期限的限制,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不當限制。
所以答案是這樣:家族憲章中價值觀那一層,可以流傳五十代、五百代,因為它靠的是認同,不靠強制;但法律強制力那一層,受制於各法域對財產自由與繼承權的保障,有明確的期間與範圍界限,不可能無限延伸。表面上大家在爭「怎麼把文件寫得夠嚴、綁得夠久」,實際上真正決定憲章能走幾代的,從來不是條款的嚴密程度,而是每一代人是否還願意認同它。
四、給台灣家族的實務建議:分層設計,認同承接
理解了上面的結構,實務上的作法就清楚了。我通常建議家族分三層來設計:
價值層,寫得越動人、越具體越好,因為它的作用是傳遞認同,不需要、也不能靠法律強制。這一層是憲章的靈魂。
治理層,要建立能「自我更新」的機制。與其寫死「永遠不准如何如何」,不如設計一套讓每一代人重新確認、修訂憲章的程序(例如每隔若干年由家族委員會複核、以特定多數決通過修訂)。因為法律不允許永久拘束,那就把「定期重新取得共識」制度化——這反而比僵硬的禁令更能延續。
財產層,則老老實實透過閉鎖性公司章程、股東協議、信託等具法律效力的工具去落實,並定期依CFC(受控外國企業)、CRS(共同申報準則)、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現行規範重新檢視架構是否仍然有效。行之有年的境外控股安排,在CFC制度上路後,許多都需要重新盤點。
我見過太多家族把力氣全花在把憲章條文寫到滴水不漏,卻沒有一個讓下一代真心認同、願意續簽的機制。結果第二代還在,第三代就把它束之高閣。條款的拘束力終究有法律上限,但認同的傳承沒有上限。
家族憲章能拘束的,是願意被拘束的人;它真正跨越世代的,不是條文的效力,而是認同的續約。定恆願與每一個家族一起,把這份續約,一代一代簽下去。
流動的是財富,傳承的是認同;法律能綁住幾代股權,綁不住的,始終是人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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