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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謝賢繼承案看高資產家庭的財富傳承布局

香港資深藝人謝賢辭世後,關於其身後遺產與子女繼承安排的討論,在兩岸三地引起不小的關注。名人身後事總是牽動輿論,但作為一名處理跨境家族事務的執業律師,我更關心的是這類案例背後的普遍性——它折射出的,並不是明星家庭的特殊困境,而是絕大多數高資產家庭都會遭遇、卻往往準備不足的傳承課題。

名人案件之所以值得談,不是因為八卦,而是因為它把一般家庭隱而不顯的結構性風險,放到聚光燈下具體呈現。以下我想從幾個層面,談談這類案例真正該給高資產家庭的啟示。

一、傳承的難題,從來不是「錢有多少」,而是「安排是否明確」

多數人以為,財富傳承的核心變數是資產規模——錢愈多,愈需要規劃。這只說對了一半。真正決定傳承是否平順的,是「安排是否事前明確、且具備法律效力」。

我在承辦案件中常見到一種情境:長輩生前對財產去向有明確想法,甚至口頭反覆交代,卻始終沒有落成具法律效力的文件。等到人走了,口頭承諾在法律上幾乎沒有分量,一切回到法定繼承的軌道上運作。此時子女之間、甚至再婚配偶與前段婚姻子女之間,過往的情感嫌隙便可能藉由「分產」這件事一次引爆。

換言之,遺產糾紛的引信,往往不是財產本身,而是「沒有明確安排」所留下的解釋空間。名人家庭因成員關係複雜(多段婚姻、非婚生子女、跨地域資產),把這個風險放大了;但同樣的結構,存在於每一個有再婚、有海外資產、有家族企業股權的普通高資產家庭。

二、口頭承諾、遺囑、與「特留分」:三個容易被誤解的層次

要理解為什麼「明確安排」如此關鍵,得先分清三個常被混淆的層次。

第一是口頭承諾。無論在台灣、香港還是中國大陸,單純的口頭表示原則上都不能對抗法定繼承,更難在成員爭執時作為有效證據。它有情感重量,卻沒有法律重量。

第二是遺囑。遺囑是把個人意願轉為法律安排的基本工具,但各法域對「有效遺囑」的形式要求不同。台灣民法規定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等法定方式(民法第1189條以下),形式不備即可能無效;香港作為普通法法域,遺囑須符合《遺囑條例》(Wills Ordinance)關於見證等要件;中國大陸《民法典》繼承編則承認自書、代書、打印、錄音錄像、口頭等遺囑形式(民法典第1134條至第1139條),並就見證與效力順位設有規定。一份「跨地域資產、單一法域遺囑」的安排,很容易在某地資產上碰壁。

第三,也是最多人忽略的,是特留分(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繼承份額的制度)。以台灣為例,民法第1223條規定,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。這意味著,即使立了遺囑要把財產全數留給某一位子女或第三人,其他法定繼承人仍可主張扣減,把被侵害的特留分要回來。中國大陸《民法典》第1141條則採「必留份」概念,要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,邏輯與特留分近似但適用範圍較窄。香港雖無大陸法式的特留分,但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》允許受供養者在遺囑安排不合理時向法院申請合理經濟給養——名稱不同,功能上同樣是對「完全遺囑自由」的限制。

我要強調的重點是:多數人以為「立了遺囑就萬事大吉」,實際上遺囑只解決了「意願表達」,卻解決不了「特留分被主張」與「跨法域形式要件」這兩道真正容易翻船的關卡。

三、成員關係愈複雜,愈要用制度而非感情去承接

謝賢這類案例最具啟發性的一點,是它提醒我們:家庭結構本身就是傳承風險的來源。

多段婚姻、子女分居不同地域、資產橫跨港台與海外——這些不是名人專屬,而是當代高資產家庭的常態。一位在珠三角設廠、在香港持有控股公司、又在台灣置產的企業主,其繼承人結構的複雜程度未必亞於任何明星家庭。

這種情境下,若只靠一份遺囑去承接,往往力有未逮。實務上更穩健的做法,是把「傳承意願」層層轉化為具法律效力的架構:

其一,以信託隔離與定向分配。信託(將財產交付受託人、依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管理分配的法律安排)的價值,在於它能繞開部分繼承程序的僵硬,按委託人設定的條件、時點、比例逐步給付,而非一次分光。香港與新加坡的信託法制成熟、判例可循,長期以來是華人家庭離岸傳承的主要選擇;中國大陸雖有《信託法》,但家族信託在資產登記、稅務與司法實踐上仍在發展,境內不動產與股權入境內信託仍有實務障礙,這是規劃時必須正視的落差。

其二,以家族憲章與股東協議固定治理規則。若家族核心資產是企業股權,遺囑分股只是第一步,真正的風險在分股之後的經營僵局。透過家族憲章(家族成員間就治理、傳承、爭議解決達成的綱領性共識)搭配股東協議(SHA),約定優先購買權(ROFR)、共同出售權(Tag-Along)、拖帶權(Drag-Along),可以在成員繼承股權後,仍維持決策效率與股權不外流。

其三,以閉鎖性公司或控股架構穩定所有權。透過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(可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公司型態)或 BVI/開曼、香港的多層控股,將所有權與經營權適度分離,讓不參與經營的繼承人享有經濟利益、卻不干擾公司運作。

四、跨境資產:最容易被低估的一層

名人案例還揭示了一個常被忽視的維度:資產分布在不同法域,繼承就要面對「準據法衝突」。

同一筆遺產,動產通常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或住所地法,不動產則多適用「不動產所在地法」——這是國際私法上相當普遍的原則。換言之,港台大陸各地的房產,很可能各自適用當地繼承規則,一份遺囑未必能一體適用。再疊加各地的遺產稅或相關稅負差異(台灣課遺產稅、香港已取消遺產稅、中國大陸目前無遺產稅但有其他移轉稅負),以及外匯管制(大陸資金出境須符合相關規定),跨境繼承往往比想像中曠日費時。

我常提醒客戶:跨境家庭做傳承規劃,不能只找一地的律師、立一份遺囑就當作完成。真正務實的做法,是按資產所在法域分別檢視形式要件與稅負,再由一個整體架構統合。

五、我的建議與評析

就我承辦跨境家族事務的經驗,面對謝賢這類案例所折射的風險,我會給高資產家庭三點具體建議。

第一,趁早、趁自己意識清楚時處理。傳承文件最忌拖到健康或關係出現變數才動手,屆時不僅倉促,還可能因當事人行為能力受質疑而使文件效力生變。愈早規劃,愈有空間用贈與、信託等工具分階段安排——以台灣為例,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做計畫性移轉,就是常見且穩健的路徑。

第二,把「特留分」與「跨法域形式要件」當成規劃的起點,而不是事後的意外。若確有偏重某位子女的意願,與其硬立一份注定被扣減的遺囑,不如及早透過生前贈與、保單受益人指定、信託等工具,把安排前移,降低身後爭訟空間。

第三,複雜家庭要用制度承接感情,而不是反過來。多段婚姻、跨地域成員的家庭,最脆弱的環節從來不是法律工具不夠精密,而是成員之間缺乏共同認同與溝通機制。我通常會建議這類客戶,在架構之外,同步建立家族會議或家族憲章的溝通平台,讓分配的「理由」被理解,而非只有「結果」被公告。

回到謝賢案本身,外界看到的是名人身後的分產故事;但在我看來,真正的啟示是——每一個有再婚、有海外資產、有企業股權的家庭,其實都站在同一道題目前面,只是名人先替我們把答案卷攤開了。

傳承布局的成敗,很少輸在財富不夠,多半輸在安排太遲。名人與尋常家庭的差別,只在於前者的疏漏會被寫成新聞,後者的疏漏則安靜地留給下一代去承受。

定恆,永恆守護當事人。

(本文所述為一般性法律觀察,涉及各法域具體制度與最新修法,實務上仍應以當地現行法規及當地專業意見為準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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