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繼承的隱藏難題:與繼承人失聯時該如何處理
在承辦跨境繼承案件時,我發現一個現象:家族花了大量心力討論「資產怎麼分」,卻幾乎沒有人事先想過「如果找不到其中一位繼承人怎麼辦」。這聽起來像是小概率的枝節問題,實際上卻是讓整個繼承程序卡死、資產長年凍結的常見主因。尤其在跨境情境下,繼承人可能散居兩岸三地甚至更遠,其中一位早已與家族斷絕往來、聯絡方式全無,這時候繼承就從一件「分配問題」,變成一件「程序能不能啟動」的問題。
我用一個化名、綜合的典型情境開場。陳先生是香港人,早年在台北置產,持有一戶不動產。他過世時未留遺囑,且無子女、父母亦已歿,遺有配偶,以及數名兄弟姐妹。其中一位弟弟多年前因家族糾紛移居海外,與所有人斷絕聯繫,連在哪個國家都無人確知。配偶想處理這戶台灣的房子,卻發現:辦不了。這一戶房子,就這樣卡在那裡。
問題到底卡在哪?要拆清楚,必須先解決一個多數人會直覺跳過、卻是整件事起點的問題。
一、第一步不是「怎麼分」,而是「用哪一國法律來分」
多數人一聽到「房子在台灣」,直覺就認為「那當然用台灣法律繼承」。這是最常見、也最危險的誤解。
涉外繼承的第一道關卡,是「準據法」——也就是這件繼承事件,究竟要適用哪一個法域的法律來認定誰是繼承人、應繼分如何計算。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八條採「被繼承人本國法主義」,換言之,原則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,來管理他的「整份遺產」,包含位於台灣的不動產在內,而不是「東西在台灣就自動套用台灣民法」。
在陳先生的案例裡,他是香港人,原則上第一步要指向的是香港法。這一點非常關鍵,因為香港繼承法屬普通法體系,其無遺囑繼承的規則(依香港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的架構)與台灣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、應繼分計算並不相同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無子女、父母的情形下,香港法下配偶通常可先取得個人物品及一筆法定金額後,才與其他親屬分配剩餘遺產,兄弟姐妹要輪到分產本身也有其順位前提——換言之,配偶與兄弟姐妹之間的分配比例,兩套法律算出來的結果可能有明顯落差。
那麼台灣不動產有沒有可能「改回」用台灣法處理?理論上要透過「反致」(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,指外國法的衝突規則又把問題指回法庭地法)這道機制。但我必須誠實提醒:反致在台灣實務上並非當然成立。曾有地方法院在處理類似爭點時,拒絕採用反致、改以「適應理論」處理,因此「香港人的台灣不動產最後究竟依香港法還是台灣法計算」,實務見解仍有爭議,不能一句話寫死。這正是跨境繼承第一個容易被外行顧問跳過、卻攸關全局的環節:定性、連結因素、反致,一步都不能省。
在確定準據法之前就急著談「配偶分多少、兄弟姐妹分多少」,等於還沒確認用哪把尺,就開始量長度。
二、真正讓程序停擺的,是「全體繼承人」這個門檻
假設準據法的層次釐清了,接下來才是本文真正的難題:與其中一位繼承人失聯,會讓整件事卡在哪裡?
答案是:卡在「全體同意」與「全體到場」這個結構性門檻上。
不論最終適用哪一套實體法,處理台灣不動產的登記與處分,在程序上都繞不開一件事。要說明的是,遺產在分割前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此一「繼承登記」實務上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申請辦理;真正卡住的,是後續的分割、移轉與出售——這些原則上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參與或同意。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,繼承人有數人時,遺產在分割前為「公同共有」。公同共有的性質,是每一位共有人對整體都有權利,任何處分行為原則上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(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)。
換言之,只要有一位繼承人下落不明、無法表示意見,配偶就無法單方完成遺產分割協議,也無法逕自出售房產。這戶不動產於是進入一種「動彈不得」的狀態:稅要繳、管理費要付、房子在折舊,卻沒有人能合法地把它變現或過戶。
這裡有一個一般人以為、但機制上並非如此的地方。多數人以為「失聯的那位不出面,就代表他放棄、其他人可以自己分」。實際上恰恰相反——他的沉默不等於拋棄繼承,反而讓程序整個懸置。台灣的拋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「主動」於知悉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(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),沒有「不出面就視為拋棄」這回事。找不到人,程序就不動,這才是失聯真正的殺傷力。
此外,跨境繼承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變數:外國籍繼承人能否登記取得台灣不動產,尚受「平等互惠原則」限制。若失聯的那位弟弟所在國別與我國不具互惠關係,即使他在法律上為繼承人,實務上也可能無法辦理登記取得台灣不動產,這會讓分配與變現更為複雜。
三、事後怎麼救:不是無解,但要走對順序
失聯不代表死結,只是要動用程序工具,而且順序不能錯。就我承辦的經驗,實務上大致有幾條路徑,視個案情況擇一或並用。
第一,先窮盡查找。與繼承人失聯,法律上並不接受「我找不到他」這句話本身,而要求有查找的作為與紀錄。在台灣,可透過戶籍資料、除戶謄本協助釐清親屬關係;若對象在海外,則涉及當地的戶籍或人口登記制度,難度更高。查找過程本身就是後續程序的基礎,缺了它,法院不會讓你跳過這個人。
第二,若確有「生死不明」達一定期間的情形,可考慮聲請「死亡宣告」(民法第八條,一般失蹤滿七年、特定情形較短)。一旦法院為死亡宣告,該失聯者在法律上被擬制死亡,其應繼分再由其繼承人承接,繼承關係得以重新確定並繼續進行。但這條路需要時間,且門檻不低,並非「聯絡不上就能宣告」。
第三,若只是失聯而未達死亡宣告要件,則可能需要透過「選任財產管理人」或聲請法院指定程序,讓失聯者的權益有人代為表達,程序才能推進。不同情形對應不同工具,我通常會依「失聯的程度與時間」來判斷該走哪一條,而不是一開始就衝去聲請死亡宣告。
我要特別提醒一個實務誤區:許多人以為找律師就是為了「打贏誰」,但在這類案件裡,多數時間其實花在「把程序條件補齊」——查找、公示送達、宣告、選任管理人。這些不是勝負問題,是能不能啟動的問題。
四、對照看:同樣的失聯,換個法域規則不一樣
值得注意的是,繼承人失聯並非台灣獨有的難題,但各法域的處理邏輯不同,這對於資產跨兩岸三地的家族尤其重要。
在中國大陸,繼承同樣需要全體繼承人參與,失聯者可透過宣告失蹤、宣告死亡的程序處理,並涉及遺產管理人制度(大陸民法典自二〇二一年起明定遺產管理人制度);跨境資產還會疊加外匯與資金出境的限制。在香港與新加坡等普通法法域,無遺囑遺產的處理通常需要先取得遺產管理書(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),由遺產代理人統一管理與分配,失聯繼承人的處理則依當地程序法與公示規則進行。制度細節應以各地現行法規與當地律師意見為準。
不過這裡要點出一個常被跨境家族誤會的差異:在「程序上需要全員參與」這一層,各法域的骨架確實相近——只要有一位繼承人的地位懸而未決,整份遺產的處分就難以乾淨完成;但在「準據法架構」上並不一致。台灣採統一主義(單一準據法涵蓋全部遺產,含不動產),而中國大陸與香港則採分割制(不動產另依所在地法認定),這也正是前述反致爭議的來源。跨境家族切莫誤以為三地的準據法邏輯完全相同。
這也說明了一件事:跨境家族的資產配置在不同法域,等於同時把繼承程序綁進了不同的規則系統。房子在台灣、被繼承人是香港人、繼承人散居各地——光是這三個變數,就足以讓一件「本來很單純的繼承」拖上數年。
五、我的建議:把「失聯風險」寫進事前規劃
回到陳先生的情境。他真正的問題,其實不在於那位失聯的弟弟,而在於他「什麼都沒安排」就走了。無遺囑,讓法定繼承的全體門檻無可迴避;資產放在與自己國籍不同的法域,讓準據法的爭議浮上檯面。
就我的實務經驗,我會給高資產、且資產跨法域的當事人三點具體建議。
其一,只要名下有位於他國的不動產,務必立遺囑,且最好針對「不動產所在地」的形式要件個別檢視,必要時分別立具,降低準據法與形式效力的爭議。一份妥善的遺囑,能大幅減少對「全體協議」的依賴,也讓執行人有明確授權去推進程序。
其二,若家族成員中已存在長期失和、可能失聯的對象,這件事應在生前就攤開處理——可透過遺囑指定遺產執行人,或以信託架構將特定資產(例如這戶台灣不動產)先行安排,讓資產的管理與變現不必卡在某一位不配合的繼承人手上。信託的價值,正在於它能把「所有權」與「管理處分權」適度分離,使資產不因單一繼承人的缺席而凍結。
其三,跨境資產一定要有一份「資產與繼承人清單」,載明資產所在地、國籍、聯絡狀態。這份清單看似瑣碎,卻是他日繼承人能否順利啟動程序的關鍵。我見過太多家族,卡住的不是分不分得公平,而是根本不知道人在哪、東西在哪。
跨境繼承真正的隱藏成本,從來不是稅,而是時間——是一戶房子在程序泥淖裡空轉的那幾年。財富可以跨越國境,但程序不會自動跨越;能讓資產順利傳下去的,不是資產本身有多值錢,而是你是否在生前,替它把每一道關卡都預先鋪好了路。
(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觀察,個案情形與各法域現行規定不同,實務處理應以最新法規及當地專業意見為準。)
定恆,永恆守護當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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